件,当老赖被限制上飞机、没法贷款后就找法院哭着喊着主动还钱的事儿也不少。如果将来这类措施越来越到位,执行难的现象应该会有效缓解。
但如果当事人因为现在感觉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认为起诉或执行是白费力气,而放弃了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来有一天你发现对方有钱了,却发现债权诉到法院已经无法胜诉,或者判决书已过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就悔之晚矣了!
延伸阅读:最高法判例:借条、合同加上一句话,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极其苛刻,给原告聘请律师带来一定疑虑。
然而,最高人民高院于2017年3月17日所作的(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改变了这一点——
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费只需要签署合同,并未实际全额支付的,也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光,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审被告:杨娟,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杨璐,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曹忠,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审被告: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北路190A-2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田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吴晓光及原审被告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杨娟、杨璐、光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吴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翔到庭参加诉讼,曹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安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