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问律师:这钱能要回来吗?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2019年统一答复!
作者 Admin
来源 律法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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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04/15
杨娟之女,光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杨璐的个人账户,其余2000万元也转移给了李强、杨娟、杨璐的家庭公司账户,严重影响了李强、杨娟、光辉公司的偿还能力。本案的《借款合同》也是杨璐代表光辉公司签订,并签署了光辉公司同意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杨璐将吴晓光转入公司账户的借款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法院判令杨璐共同对吴晓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5日,光辉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李强、杨娟夫妻向吴晓光借款本息7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股东杨璐和郑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捺手印。2013年12月6日,安铭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李强、杨娟夫妻向吴晓光借款本息7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股东江西维博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律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法定代表人李强、郑嘉签名并捺手印。 2013年12月9日,吴晓光(贷款人)与李强、杨娟(借款人)、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李强、杨娟向吴晓光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吴晓光实际放款时间起算;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年利息为2500万元整(利息不包括税费,税费由李强、杨娟承担);借款只限用于光辉公司地块“三旧”改造开发项目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其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吴晓光同意的除外);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对李强、杨娟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吴晓光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由江西省内的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