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作者 Admin 来源 律法宝典 浏览 发布时间 19/04/17

1、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六名目击证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结果。


2018年本案发生后,张扣扣父亲才就96年案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先后向汉中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提出申诉。两级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均依法予以驳回,并就其对原判刑事部分提出的诸多质疑,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予以了答复。


答复内容表明,首先,96年案件发生时,现场包括张扣扣父亲、姐姐在内的六名目击证人和被告人王正军共七人在场,六名证人的证言和王正军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96年案件庭审时,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庭的张扣扣父亲,对该证人的当庭证言并没有提出异议;


再次,本案发生前的22年间,申诉人及家人并未以任何方式对原判提出过任何异议,且至今申诉人不能拿出足以推翻包括其本人和女儿证言在内的七份定案证据的有效新证据。由此可见,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原判认定事实无误,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且定性准确。本案一审审查起诉期间,一审公诉人也查阅了96年原案卷,得出的结论与两级法院相同。


2、张扣扣及其家人所谓王正军家人的“罪状”与事实不符,本案被害人王自新、王校军纯属无辜。


张扣扣在本案发生后声称,王家父子四人对其母的死亡和案件处理不公都负有责任,其杀害王家父子三人没有伤及无辜,并列举了王家人的种种所谓“罪状”。检察员经审查发现,这些只是张扣扣及其家人的一面之词,并无任何证据能够佐证。相反,这些所谓“罪状”随着本案诉讼过程的进行已经被证明是虚假的:


一是96年案件发生时张扣扣是否在场无证据支持。96年案卷中既没有张扣扣作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在案,也没人证实其当时就在现场。其关于在现场目睹母亲被杀的说法无证据佐证;二是张扣扣描述案发时王正军父亲王自新喊“往死里打,打死我负责”,以及王正军二哥王富军将其母按倒在地进行殴打的情节,原判的七份证据均不能予以证实,至今也没有新的证据能够佐证;三是张扣扣及其家人关于王家霸凌一方、当年仅23岁刚参加工作的王正军大哥王校军利用干部身份干扰司法办案,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推断,均属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四是张扣扣及其家人提出的王正军年龄可能造假、王正军替其二哥王富军“顶包”的说法亦不能成立。张扣扣如今供述当年伤害其母的就是老三王正军。另外其姐在本案中的证言“王正军和我当年都是17岁;我说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没什么理由”,同样也否认了上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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