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作者 Admin 来源 律法宝典 浏览 发布时间 19/04/17

三、上诉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上诉人张扣扣辩称,其杀人行为只是针对王家男人,因为他们都对其母亲的死亡和判决不公负有责任,其并没有对王家女人和王家以外的其他人施暴,所以其没有滥杀无辜。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正如我们前述,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并不存在判决不公问题,而导致张母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只是王正军一人,虽然王自新、王富军两人在现场,但是他们与张母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更何况王校军当时根本就不在现场。张扣扣残忍杀害无辜的王自新、王校军,事后又编造王家父子所谓的“罪状”,企图嫁祸于人,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检察员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血亲复仇”作为民间陋习早已被摒弃,国家救济渠道畅通,不允许私力救济,除非如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原因。当然,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对事出有因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本案张扣扣因其母被伤害致死,确实给其幼小的心理蒙上了阴影,这也是22年后其选择王家人而不是其他人作为宣泄对象的“导火索”,在对其量刑时可以按照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对待。可是,张扣扣将杀人对象的选择不仅仅指向当年的直接责任人王正军,而是肆意扩大了其泄愤的对象,直指王家另外三个无辜之人,事实上王富军只是因事未能回家而幸免于难。这样卑劣的行径,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报仇”,而是超出了普通大众情感承受力的“灭门”,足见其人性泯灭的真实一面,对张扣扣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理应依法严惩。


本案一审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已经就上诉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以及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检察员完全同意。刚才,检察员就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罪动机卑劣,以及其滥杀无辜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主观恶性后,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对张扣扣判处死刑的量刑并无不当,罚当其罪。


四、对上诉人张扣扣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的综合答辩意见


(一)关于张扣扣提出其未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上诉理由


该上诉理由明显与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王一安证明“从窗户上看见那个凶手又返回到王正军跟前,用刀戳了王正军几刀”;王宝证明“那个拿刀的男的从沟里爬上来之后,就骑到在路边的那个人身上用刀乱戳”;王亚军证明“这个戴口罩的人从渠沟爬上来,又返回到王正军的身上乱戳,戳了很多刀”;张著证明“那人爬上来以后,窜到路上,来到躺着的那个男人的身边,弯着腰用刀朝在地上的那个男人身上乱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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