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作者 Admin 来源 律法宝典 浏览 发布时间 19/04/17

二是从依据上,该书证审查意见依据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1版已于2016年被司法部废止。


三是从审查对象上,其审查的讯问笔录、律师与张扣扣谈话记录及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不属于书证。对言词性证据的审查不属于书证审查。


四是从审查范围上,书证审查是对书证形式和内容的审查,而对张扣扣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属司法鉴定的委托内容,明显超出了书证审查的范围。


五是从程序上,三名论证专家对张扣扣没有做任何精神检查,仅凭言词证据就得出了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不符合精神医学诊断程序规范,也不符合普通大众关于医学判断需要医生亲历性,需要“望闻问切”的一般认知。


综上,该书证审查意见得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辩护人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依据。


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观点,检察员在其他部分已经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检察员在审查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反映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尊重事实与崇尚法治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神,证据是回溯案件事实、追寻案件真相的利器。96年案件的真相,最终就是通过全案的证据予以还原的。人们对张扣扣的同情和声援,并不是支持其凶残的杀人行为,而是基于张扣扣所称的“原判不公、为母报仇”,才对其宽宥和同情。但回溯案件事实,“原判不公”并不存在,张扣扣理应为其杀戮行为承担罪责。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倡导全民树立崇尚法治的意识。


崇尚法治,需要倡导证据意识。时代飞速发展,眼见、耳听也许依旧无法辨别真伪,因为存在许多“背后”的故事、无处安放的情绪、被刻意裁剪的“真相”、极端自私的“个人正义观”……所以在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中,拿什么确保我们的评判趋近事实和真相?唯有让证据说话。


崇尚法治,需要坚决摒弃“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陈旧陋习。民间私斗,冤冤相报,相互杀戮,破坏的不仅是我们共有的社会秩序,更大的危害是任何人都将根据自己内心的“公正”成为纠纷的裁决者。如果人人都可以冲破法律的约束,践踏司法的权威,肆意生杀予夺以实现自己内心的正义,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司法将毫无意义,社会秩序也将无法保障。依靠法律,理性解决矛盾纠纷是文明社会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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