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彩礼婚约五大实务指南
有关彩礼婚约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彩礼范围如何界定 实务要点 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是审理涉及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该地存在这种风俗,那么一方给付的贵重财物在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 结合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和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存在这种目的,就可以认定为彩礼;其他情形由法院依照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返还。 潜在风险 非以结婚为目的在订立婚约期间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宴请亲朋等花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不是彩礼,故不用返还。 在对给付彩礼认定时,法院一般综合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和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因此,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举证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 地方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中对如何判断彩礼问题进行了解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帮不得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二、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如何确定 实务要点 不能狭义地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中人仅为男女双方,实际上,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他们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给付彩礼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的,故而对于被告提出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或者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的抗辩,应不予采信。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列第三人。 潜在风险 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单纯只是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他们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以是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如果不能证实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或亲属接受或实际使用彩礼的,要求父母或亲属返还彩礼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