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彩礼婚约五大实务指南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高法 浏览 发布时间 19/05/29

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返还彩礼的,婚姻事人为彩礼返还义务人。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离婚诉讼一般不列第三人,故要求接受彩礼的父母或亲属返还彩礼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地方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中对彩礼当事人的范围作了如下回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多数意见认为可以列直接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收受人,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列第三人,故不应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当事人。因彩礼的给付实际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故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少数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中不宜列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等彩礼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后,就彩礼返还另行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

实务要点


彩礼返还案件中,男女双方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返还的金额以男女双方既未共同生活,又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若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如果有证据证实,不在返还之列。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时,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子女和过错、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其他因素作出公平的认定。


潜在风险


返还彩礼纠纷案件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时,给付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拒不返还的,时效开始计算。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时,应首先考虑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若不存在,则对于返还彩礼的要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媒人的证言、取款凭证、购物凭证、风俗习惯等其他证据来认定存在给付行为。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时,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子女和过错、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其他因素作出公平的认定,但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存在不同。


地方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在审理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法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员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第十七条,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四、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实务要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不能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结婚时间短于一年,但给付彩礼数额超过五万的,可以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但比例不宜太高。


潜在风险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首先会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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