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判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审查
上诉人黎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均未提交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无法证明被诉行为合法。被上诉人提交的网站截屏图没有许可证的内容,无论是被上诉人提交的网站截屏图,还是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被诉许可证的公示牌照片,里面均没有任何影响他人权益的表述,也未有任何诉权及起诉期限的提示。上诉人提交的公示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网站截屏图,截屏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图中当时还没有总平面图,这种公示并不能使公众知晓自身权益受到影响。被上诉人颁发规划许可证时,甘肃省建设研究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明确指出涉案工程建成后上诉人及所在小区共48户住户日照采光受到影响,而日照分析报告并未公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称其进行了公示,但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侵权的事实,未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听证的权利。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该标准属于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权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是日照的最低标准,显然符合该规范,才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才能保证相邻权益人最低限度的日照和采光。《甘肃省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日照保护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环节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口头辩称,被上诉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尽到公开、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在公示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天星公司述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等全部资料,市规划局审核材料依法作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2.一审程序合法,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其提起本案诉讼实际上已经超过法起诉期限,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诉争行为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依据有关规定,市规划局于2013年2月5日起在网站与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原审第三人也于2015年7月15日在项目施工现场,以公告牌形式进行了公示,上诉人于2016年9月5日提起诉讼应予驳回。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并未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日照时间的设计规范设定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认定该《设计规范》不属于判断本案诉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正确。4.上诉人诉求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诉争的行政行为项下建筑已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上诉人的权利诉求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黎霞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下列2份证据:1.《规划条件通知书》;2.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证明被上诉人违反了该通知书关于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涉案工程天星大厦和居住区的楼间距大概150米,但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楼间距为220米。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太牵强。 原审第三人天星公司质证认为,证据没有办法核实,对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证据体现不出证明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黎霞提交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属于市规划局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黎霞提交的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因上诉人未提交说明材料,该证据不符合提交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3年1月,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欧洲阳光城二期规划方案设计日照计算分析报告》中载明:”四、日照分析说明及结论中,2.4日照分析所涉及建筑物一览表,周边原有建筑:WY-1住宅楼(已建成)层数8F......;本小区拟建建筑:1#住宅楼、2#住宅楼、3#住宅楼、4#住宅楼、天星大厦。4.分析结果:......(2)本工程建成后对地块周边住宅楼日照结果:WY-1住宅楼相对于现状原有情况增加19户日照不满足两小时日照要求,对应实际单元号及房间号分别为XX单元XXX(D)......。结论:规划方案建成后相对于现状日照结果新增29户不满足日照要求。另外现状日照中不满足规划日照要求的19户日照状况有所恶化。”上诉人黎霞的涉案房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的房屋。被上诉人市规划局颁发的涉案项目地字第2011-1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附件为城规2011-140号《规划条件通知书》。该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载明,”日照执行标准,满足国家及兰州市相关日照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