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甘肃高院判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审查

作者 小牧 来源 鲁法行谈 浏览 242 发布时间 19/11/13

综上,上诉人黎霞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行初13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兰州市城乡规划局2013年4月25日向原审第三人甘肃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兰规建字第6201002013000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江

审判员 徐文娟

审判员 张宏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翠萍

书记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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