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视为借款,要返还!
作者 优嘉畅
来源 民商法律事务
浏览
发布时间 19/11/14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证署名
|
司法实践
|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
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
父母出资买房
时间
|
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司法实践
|
结婚前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双方子女名下
|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
结婚后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
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
双方父母出资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