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高法 浏览 发布时间 19/11/21

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一)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问题

1.土地权利人直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裁决程序,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的复议程序,两者并不矛盾。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批准该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人民政府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复议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判决予以撤销。

3.复议机关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体审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裁判。

二、关于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案件裁判方式问题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影响到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实现,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实体判决。经审查认为该复议决定合法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除明显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外,不能以该复议决定没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当事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二)

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何认定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内容如果为当事人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等义务,应认定该通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房屋或土地征收拆迁案件错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适格问题

在房屋或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错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适格情形。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错列被告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2)被告部分适格部分不适格,经人民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针对适格被告的起诉进行审理;(3)原告故意错列被告以达到提高审级之目的或有正当理由认为本院不宜对案件继续审理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原告拒绝另行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三)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认定问题。

对于“临时工”这一带有鲜明时代特点的用工形式,在其工龄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当时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判断。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复函》中明确: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该复函虽于1999年8月3日废止,但此工龄认定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亦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以上前后两个复函可以看出,在临时工的认定以及临时工的工龄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上,两函所规定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即只有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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