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产一方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的权利,可对抗普通债权请求权从而得以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 法商之家
来源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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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12/19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4.75元,由上诉人刘会艳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周东方负担1854.75元,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中元宝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磊各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4.75元,由上诉人刘会艳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周东方负担1854.75元,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中元宝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磊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延忱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李晓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绍斐 书 记 员 何玉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