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产一方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的权利,可对抗普通债权请求权从而得以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 法商之家 来源 民事审判 浏览 发布时间 19/12/19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4.75元,由上诉人刘会艳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周东方负担1854.75元,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中元宝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磊各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4.75元,由上诉人刘会艳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周东方负担1854.75元,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中元宝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磊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延忱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李晓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绍斐

书  记  员   何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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