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中央要求!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必须终身追责,警察、检查官、法官负责到底!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浏览 发布时间 20/06/11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强烈反响。客观地讲,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公检法都有关系,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的错误起诉,法院的错误判决,共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最终发生。
当然,从理论上讲冤案本身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然而对冤案的积极纠正,则能让民众对法制制度充满信心。
姑且不提冤假错案背后的利益纠葛,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对法律公正、对公共信任危机等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是很坏的,很大的。尤其是经济领域冤假错案,往往既牵涉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更牵涉很多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民众的利益。尽管国家开始注重冤假错案的纠正,蒙冤的人重获自由,但对当事人的身心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理应被终身追责。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指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笔者认为,他的思想对防治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一定促进作用,真心希望公检法执法办案人员树立“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意识,客观公正的立案、办案、断案。
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依法治国踏上了新征程。总书记也多次提出要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治冤假错案的发生,应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强化思想教育,把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为执法办案工作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贯穿于工作的始终。提高办案能力,严格按证据的证明规则办事,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格审查判断认定证据,确保各个环节不出差错。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各方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体制,并互相制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冤假错案之人追究终身责任,确保每个执法办案人员恪尽职守、严格办案、清正廉洁。
中央政法委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许多冤假错案纠正不及时,蒙冤当事人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时才发现,当初的办案人员或退休,或高升,追责的诉求每次都无回音。专家们普遍认为,如果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该指导意见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公正司法所追求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将最大程度实现。您支持对冤家错案相关责任人终审追责吗?人民群众的呼声越强烈,政策落实速度就越快,请投票选择你的观点,我们将把汇聚的大众呼声积极向政法部门反应,推动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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