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河北省高院:不能以超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作者 小牧 来源 律师在线 浏览 发布时间 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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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不能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做限制性规定,不宜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2.不宜以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数额远低于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不能等同于国家针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礼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荣,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路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家路洁公司申请再审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孙玉荣被招录时已年满65周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孙玉荣领取的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属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情形。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玉荣于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在家路洁公司指定的地点从事保洁工作,接受家路洁公司的管理,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孙玉荣提供的劳动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做限制性规定,在本案中不宜认定孙玉荣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孙玉荣领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数额远低于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不能等同于国家针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家路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遵化市家路洁保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京山
    宋修健
    邢成思
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翔
    石 一
 

 
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民终5955号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家路洁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在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期限至2038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国平,行业为水利、环境和公共管理业,经营范围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环卫设备制售、修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2017年2月,被告家路洁公司与遵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招标取得了包括北二环东路的清扫保洁权。2017年5月初,经张永顺介绍,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负责清扫北二环路的真味水饺到菜市场南道口路段卫生,被告提供扫帚、人力脚蹬三轮车、工作服装。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7点至11点,下午4点至7点(夏季到7:30),每天打扫一遍,每月工资900元,张永顺时任被告家路洁公司的班长。2017年9月4日,被告家路洁公司为108人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金额3万元,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每人保险金额9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2017年9月15日08时30分许,贾福军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处,与孙玉荣及停放在路东侧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福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玉荣承担次要责任。2018年9月14日,原告向遵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当日做出遵劳人仲案(2018)0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理中被告提交《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其中主要内容“……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原告于2010年1月1月参保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2年后满60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陈述现每月可领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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