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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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28
答: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属共有财产没有争议,共有份额可以明确区分,且标的物可以分割的,案外人可以就相应份额请求排除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可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价值明显减损的,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标的物变现后分割价款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权利。
九、案外人对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主张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具有民事权益,请求排除执行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动产。
十、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机动车、船舶挂靠经营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主张与被执行人存在挂靠经营关系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机动车、船舶系由案外人出资购买,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运营,能够确认案外人为实际权利人的,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船舶系由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交由案外人进行挂靠运营的,不予支持。
十一、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账户资金系错误汇款,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对于货币资金的权利归属,一般应当根据资金占有的表面状态,推定现金持有人、银行账户登记人为权利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资金系错误汇款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已通过特户、专户、封金等方式特定化,足以表明财产权益处于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状态,应当根据真实的权利归属关系,确定货币资金的实际权利人。
十二、案外人基于隐名股东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案外人基于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可以参照该条规定处理。
十三、当事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仅针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没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要求排除执行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