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 发布时间 20/08/28

 

1.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是驾校还是学员?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不具备上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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