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作者 Admin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1/07/19

云南高院看来不打算提起再审了,那只有最高院和最高检了。的确有很多人希望最高院能直接提审,就像刘涌案那样,但我以为不妥。因为刘涌案其实也有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刘涌案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最高院自己作出再审决定启动的,将刘涌的死缓改为立即执行也是加重刑罚吧,如果当时是由最高检抗诉引起再审不是很完美么?

既然有这个前车之鉴,那么如果李昌奎案有再审机会,最好是由最高检抗诉。

为什么不是由最高法院复核?

        点评:死缓复核由省高院复核

        有网友感到奇怪,死刑案件不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么?为什么不可以由最高法复核,将“死缓”变“死刑”?根据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法院复核的范围限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复核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省高院负责。据该解释,核准死缓改立即执行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要想干预这个案件,也只能提出再审。

 为什么云南省检察院不是提出抗诉?

 点评:只有最高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也有网友提出,既然云南省检察院不同意云南高院的判决,为何不来个有力度的抗诉,而仅仅是感觉上软绵绵的提出建议?

       按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对于本案来说,只有最高检才能抗诉,同级只能建议。而既然本院院长已经自行提出再审,则无须出动最高检或者最高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非经检察院抗诉而来的再审会有潜在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李昌奎案非由检察院抗诉(即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再审时会不会加重刑罚,从死缓再变回死刑立即执行,就会加个问号了。

若再审真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有可能违反再审不加刑原则?

点评:“再审不加刑”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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