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不过,既然云南高院自行决定要再审,那么自然会有改判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但有法律学者提出,依据“再审不加刑”原则,再审是不能加重对李昌奎的刑罚的,若如此,则是“更大的恶”。 诚然,在法理上因为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机器过于弱小,为保护被告人免于被法律武器多次侵害,因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在“相对再审不加刑”制度下,如果确实有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情况,是可以再审加刑的。我国即如上面所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可以加刑。 即便不是检察院抗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按此规定,再审加重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再审到底是适用“非抗诉一般不加刑”还是“非抗诉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要让事实给出答案了。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由此可以判断,若觉得有可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将会再次开庭,人们可以更深入监督这个案件。若云南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则有可能成为继续判死缓的信号。 再审是“更大的恶”吗? 贺卫方:按法理建议维护终审判决 再审的决定已经做出,但再审究竟应不应该,成为连日来网上争论的焦点。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就成为反面意见的代表,他认为,“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虽有抗诉等审监程序,仍以维持滇高院终审判决效力为宜。”在被问到再审合不合法的时候,贺卫方则称“符合现行法律,不合法理”。 贺卫方所谓的法理,大概是指“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此原则的出发点,是一个案件终审后国家的处罚权已经耗尽,已经形成了“既判力”。如果终审的判决轻易被改动,则会对法律的权威构成动摇,也会大大增加整个国家的司法诉讼成本。所以贺卫方认为,尽管此案判死缓是不妥,但并非“畸轻”,而且未见到云南高院审判有程序缺陷或者腐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维护终审(即二审)的判决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