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作者 Admin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1/07/19

        不过,既然云南高院自行决定要再审,那么自然会有改判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但有法律学者提出,依据“再审不加刑”原则,再审是不能加重对李昌奎的刑罚的,若如此,则是“更大的恶”。

       诚然,在法理上因为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机器过于弱小,为保护被告人免于被法律武器多次侵害,因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在“相对再审不加刑”制度下,如果确实有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情况,是可以再审加刑的。我国即如上面所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可以加刑。

       即便不是检察院抗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按此规定,再审加重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再审到底是适用“非抗诉一般不加刑”还是“非抗诉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要让事实给出答案了。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由此可以判断,若觉得有可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将会再次开庭,人们可以更深入监督这个案件。若云南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则有可能成为继续判死缓的信号。

       再审是“更大的恶”吗?

贺卫方:按法理建议维护终审判决

        再审的决定已经做出,但再审究竟应不应该,成为连日来网上争论的焦点。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就成为反面意见的代表,他认为,“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虽有抗诉等审监程序,仍以维持滇高院终审判决效力为宜。”在被问到再审合不合法的时候,贺卫方则称“符合现行法律,不合法理”。

        贺卫方所谓的法理,大概是指“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此原则的出发点,是一个案件终审后国家的处罚权已经耗尽,已经形成了“既判力”。如果终审的判决轻易被改动,则会对法律的权威构成动摇,也会大大增加整个国家的司法诉讼成本。所以贺卫方认为,尽管此案判死缓是不妥,但并非“畸轻”,而且未见到云南高院审判有程序缺陷或者腐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维护终审(即二审)的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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