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作者 Admin 来源 转载 浏览 412 发布时间 11/07/19

贺卫方的说法本身就违反法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确实很重要,但在如今,人们对刑事审判的真实性不再像以前那样迷信,为了纠正司法错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都受到了再审制度的限制。再审制度虽然确实存在滥用的可能性,但毕竟是立法时确定的已经确定的制度。岂能说绕过就绕过?

       正如贺卫方学生何兵教授所说:“按依我国刑诉法最高检可以抗诉,本院可以再审,最高法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贺教授莫非欲借此案废除死刑,然后一并废止刑诉法再审制度?再审制度确实问题大,但依贺教授法理,这是立法而非司法责任。”

       按贺卫方一贯注重程序正义和法理的原则,轻易以“恶法”为“非法”殊为不妥。更何况,在如今的中国,再审制度虽有缺陷不少,是不是恶法还要两说。

是“民意干扰判决”摧毁法律公信力吗?

       在贺卫方的微博中,他还对一位网友“民意太多地干扰判决,最终结果只能是更进一步地摧毁法律的公信力。”的留言表示感慨,显然他赞同这个判断。

       确实,民意有干扰判决的可能,但在当今社会,首先让司法不能独立的岂会是“民意”和“舆论”?民众对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过度关心,不是明摆着来自对司法公信力的担忧吗?司法公信力不是被民意所摧毁的——恰恰相反,民意是鉴别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度量衡。因此,将民意评论司法说成是摧毁司法公信力,就完全搞错了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因果关系。

       因此,民众的焦虑源自于对司法不公的担心,再审程序对于消解民众的焦虑是很有必要的。

        李昌奎再审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改判的前景未必明朗

        在2002年,曾有过一起让举国关注的再审案件,即辽宁“黑老大”刘涌的死刑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全国舆论大哗,于是最高院发起再审,认为原判决中所说的刑讯逼供等不成立,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李昌奎的案子却有所不同,这并非由最高法提起再审,也并非最高检进行了抗诉,而是云南高院自行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陈述的两条理由,一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虽然“量刑偏轻”可能就是云南高院再审的理由,但毕竟没有明确写出来——可与说,在再审决定书上,法院自己是否认为此案存在错误,是只字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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