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作者 Admin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1/07/19

       而云南高院对于此案到底什么态度呢?从两位副院长的回应来看,他们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种极力维护二审判决的表现来看,不见得再审就会有所改观。毕竟,再审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也就是原来这些人组成。该案前景如何,恐怕还很不好说。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希望再审的判决书不要那么语焉不详

        不管再审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希望,至少判决书在陈述判决理由时不要那么语焉不详。对比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们就发现,两审对事实和罪刑的认定完全一样,也同样认定了自首情节,但一个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却判死缓,理由是什么却完全没有呈现。

        须知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正如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

       反观我国,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运用的、刑事判决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民众了解的非常少。这样的判决,民众如何能够信服呢?再审李昌奎案,希望能做个表率。

       李昌奎案再审程序的开始,也是民众对司法恢复信心的开始,希望再审能展现出法律和法律人应有的姿态。

(转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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