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2011年案海盘点之一:触网案件井喷 呈集团化产业化趋势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1/10

  事实上,网络侵权不是新鲜事。从以往多起“侵权门”事件可以看出,出版社和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维权态度不够积极;数字出版商向著作人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等问题已是屡见不鲜。

  在刘德良看来,百度文库涉嫌侵权案件不论结果如何,都意义重大。

  “百度文库事件说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互联网的规定都面临一些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空间提供者对他人上传的信息有审查义务,事后的所谓‘通知删除’模式也意义不大。因为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后果是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所以未来的立法要尽量采取防范措施,去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刘德良指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网络中介服务商有事先审查、事先监管的义务,导致侵权责任法很难实现它的立法目的。

  同时,刘德良还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建立在传统的、非互联网时代的技术背景下的,在互联网时代的可操作性比较弱,“互联网的技术条件改变了传统版权实现方式的技术基础,打破了版权人和公众围绕作品的利益平衡关系。这就需要围绕互联网的未来立法要在思想上要做大的变革”。

  “2011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开始启动,修订的背景就是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对于网络管理和执法应当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的问题。”郑宁指出,百度文库涉嫌侵权案件促使了学界和实务界开始思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应该作出调整。

  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如果说网络侵权涉及的还只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纷争,那么,网络犯罪则侵犯了更大的群体的利益,往重里说,甚至可以说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2011年8月,公安部与美国警方联合摧毁在全球拥有1000多万名会员的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阳光娱乐联盟”。联盟建设者王勇及其核心成员被成功抓捕,联盟旗下淫秽色情网站已陆续关闭,境外最大淫秽色情源头被彻底打掉。该案是公安部与美国警方首次通过联合行动破获的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案件;

  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警方共侦破网上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2600余起,打掉各类犯罪团伙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600余人。据北京警方透露,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的趋利性日益明显,已经形成了制作提供黑客工具、实施攻击、盗窃账号、倒卖账号、提供交易平台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的利益链条;

  ……

  互联网迅猛发展,涉网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而传统的诸如网络淫秽、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诈骗以及网上贩毒、贩枪等网络犯罪案件也没有停下脚步,甚至在2011年给民众以“上升”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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