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2011年案海盘点之一:触网案件井喷 呈集团化产业化趋势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1/10

  对此,郑宁解释说:“上述这些传统的网络犯罪案件并不是2011年才出现的,只是在今年集中爆发。主要是因为有关部门对于案件侦破加大了公开力度,因此影响力也很大。”

  “传统的网络犯罪案件的确呈现增长趋势,但每年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在量上多少会有不同。”刘德良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互联网色情、赌博等网络刑事案件往往是‘运动式执法’,久而久之给人一种印象,风头过去了就可以大胆地违法。所以才会呈现总的上升趋势,当中偶尔有波动。”

  郑宁总结了2011年网络刑事案件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第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占所有违法犯罪案件的比例也在增加;

  第二,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以20岁至25岁的人居多,学历和智商也普遍较高;

  第三,呈现出集团化、产业化的作案趋势。网络淫秽、赌博、贩毒、贩枪等案件往往都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有组织的、形成了一个产业;

  第四,跨国、跨境作案的问题突出,涉及的地域广阔,受害人数多,社会危害大;

  第五,网络刑事犯罪隐蔽性强,造成侦查、取证的困难。

  此外,刘德良向记者分析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执法技术的变化,网络犯罪的表现方式在不断更新,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比如前段时间比较多的网络投资理财诈骗,很多人如果没有经验就很难识别。”

  网络侵权犯罪成本低应引关注

  事实上,不论涉网案件类型如何“瞬息万变”,此类案件仍存在一些共性。

  “网络违法案件普遍存在执法成本高,具体说就是查处成本高、取证困难、管辖权争议大的问题。以网络侵权为例,具体是由侵权行为所在地来管辖,还是由被告所在地来管辖,法律规定是可以选择的。但是侵权行为地往往比较多,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地。因此管辖权也是学界普遍争议的问题。”郑宁指出,此外,涉网案件的查处实际上还要考量不同的利益,“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要在不同利益方之间进行平衡,特别要考虑民事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怎么平衡的问题,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怎么平衡的问题。”

  针对2011年涉网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刘德良表示:“从原则上说,现实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都可以适用,这是需要肯定的,但同时也有部分法律需要一些相应的解释,因为人们对其产生了一些分歧,需要以正视听。”

  郑宁则认为,从执法角度来讲,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是“多部门、多头监管”的模式,“像工信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好多部门都有监管和执法的权力。具体怎么来协调它们之间的权利,不会导致它们的互相推诿或同时介入,是一个大的问题。而且现在我们大多采取‘运动式执法’的方式,掀起一个个运动,比如‘打击非法网络公关’、‘打击网络谣言’等等,缺乏一个持续性的日常监管的机制,这也是今后要去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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