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2011年案海盘点之三:“食”面埋伏拷问政府监管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1/20

可以看出,“地沟油”真正走向危害人类健康的环节在于销售。但是,在工商、质监以及专门的食品安全机构监管下,致癌的地沟油怎么能瞒天过海,顺利上市销售?

“从外观、色泽上看,用地沟油炼制的食用油与正常的食用油很难区分。关键问题是,现在国家对什么是地沟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检测标准。如果只是按照现有的食用油标准,甚至会得出地沟油符合标准的荒唐结论。”浙江省公安厅办理该案的负责人介绍称,这起案件还是在公安部治安局的协调下,聘请了北京的专家进行相关检测,才确定非法公司生产的食用油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

检测标准缺失,这或许是“地沟油”横行多年仍有缝可钻的根源之一,而它又不仅仅是“地沟油”存在的根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标准严格与否、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安全与否、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瘦肉精”制度层层严防执行层层失守

尽管“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源头,但在许多已经制定了标准的食品领域,我们仍旧没能阻止健康底线的崩塌。管住食品安全,我们的漏洞远不止这些。

和“地沟油”一样,“瘦肉精”在中国人的餐桌污染史上,早已立名多时。早在2001年,包括北京、天津在内9个省市的23家养殖场就被发现违规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和“地沟油”不一样的是,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而且要检测出是否含有瘦肉精,只需要一道简单的“尿检”程序即可完成。

但即便如此,2011年3月15日,震惊全国的河南“瘦肉精”事件还是发生在了媒体的镜头前。

一头猪从生长到宰杀,最后流向人们的餐桌,要经历养殖、贩运、屠宰和销售几大环节。目前,这几大环节都有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把关,按照动物检疫检测制度,生猪外运时必须通过养殖地的检疫部门检疫,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并佩戴身份证明——“耳标”。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按规定对这些“瘦肉精猪”进行简单的“尿检”,它们就不可能流入人们的餐桌。

然而,被曝光在镜头下的情景却是这样的:在河南省孟州市等地,每头“瘦肉精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然后堂而皇之的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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