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2011年案海盘点之三:“食”面埋伏拷问政府监管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1/20

工商部门称,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局负责,而不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表示,如果将豆芽菜作为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将会导致立法和执法的混乱,所以豆芽菜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合适;而农委部门则称:豆芽菜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市农委还拿出了上级对此事的批件。

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争论,恰巧让公众窥见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在已经暴露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各部门尚不能分清谁的责任,那么那些尚未爆发的食品安全隐患,又都由谁在监管?

沈阳市打假办常务副主任郝立志指出,应从国家层面来划清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事实上,“毒豆芽”存在已经多年,行政部门职能划分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也并非仅在“毒豆芽”一事中发生。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大责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个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刘俊海说,“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重复监管也存在监管盲区。”

刘俊海建议,要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内容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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