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关注江苏响水刑讯逼供案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2/06

必须对响水刑讯逼供案层层追问

涉嫌盗窃罪的戴某遭到江苏盐城市响水县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悬挂、脚踢、殴打”等刑讯逼供后,身体出现异常,送医后不治。这一案件之上的叠床架屋却刚刚开始。先是,该县公安局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随后,身为副局长的相关责任人陈进兵等人和死者妻子陈某等协商。家属得到公安局178万元的赔款后,签承诺书放弃尸检要求立即火化。那么,陈进兵的行为,到底是县公安局的决定还是其个人决定?178万元赔款从哪里来,是财政拨款还是其他途径?

然而,陈进兵推动火化过程中又陡起波澜。先后接到该县公安局局长、副局长“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和县公安局法医“不准火化尸体”的电话通知。但最终陈进兵强行火化戴某尸体,并将刑讯逼供案的证据销毁。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产生了这三道“不准火化”的金牌?陈进兵又为何违抗命令?

在被告席上,陈进兵本人亦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曾被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并长期得不到休息”等等。那么,该市检察院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如果有,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刑讯逼供的轮番上演,今天张三刑讯逼供李四,明天王五刑讯逼供张三?如果没有,该市检察院如何自证清白?

显然,在最初的刑讯逼供案之上,盖上了这三层“被子”,已令公众感觉这水真够浑的,案件的真相恐怕并不简单。因而公众期待不能放过对这三层“被子”的彻查。谁的责任谁承担,谁伸出的手就别想缩回去。先把“被子”揭开,真相或许看得更清晰,也查得更彻底。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对嫌犯人身权利赤裸裸的侵犯,国家大法不仅明令禁止,更以追究刑责为雷池。要说执法者不懂法,不知对他人刑讯逼供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那是假话。为何严禁刑讯逼供成为一些人的耳旁风?是执法者的素质低下,见嫌犯就手痒,还是有什么其他因素导致他们舍不得这套手段?难道巨额私了赔款和被究刑责都抵不上刑讯逼供的一时之快?

一起刑讯逼供案,在各方掩饰与纠葛之下,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当此之际,彻查真相比急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更具有警示意味,有关方面不应放过解剖这一案例的机会。唯有完全查清,才能给公众一个交代。唯有深思其因果、制定因应之策,才能防止刑讯逼供的一再发生,防止各种“盖被子”的掩盖行为。(吴乔)

内容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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