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法学泰斗陈光中:新刑诉法73条有进步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3/16

法学泰斗陈光中:新刑诉法73条有进步

                      来源:京华时报

核心提示:〔法学家陈光中解读新刑诉法,称引发广泛争议的73条有进步,此前的刑诉法已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无通知家属的规定,现在将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明确限定,较之前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此外陈光中还表示,新刑诉法与党委纪委采取的“双规”等措施是两码事,不能混淆。〕

14日上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引起争议的第73条、第83条等规定并未修改。本报就此再次专访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陈光中教授,解读争议条款。

陈光中表示,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总体评价

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

京华时报(微博):昨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您如何评价这次大修?

陈光中:总体评价是肯定的,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不足之处也客观存在。

京华时报:您认为有哪些不足?

陈光中: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不够。我国已经签约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因此在刑事立法上也应跟进。比如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明确写入。虽然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实际上这强调了法院的定罪权,并非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准确表达。

京华时报:这次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但有人认为在保障人权上,具体条款调整不大,只是“抽象”的进步,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陈光中: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此次修法,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获得了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尤为重要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