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法学泰斗陈光中:新刑诉法73条有进步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3/16

□关键词:第73条

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京华时报:刑诉法第73条在社会上争议最大,有人认为是倒退,您怎么看?(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陈光中:我觉得现在的规定有进步。现行刑诉法就规定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当时立法上考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执行,不需要通知家属,漏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现在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属,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与之前相比进步了。与一稿相比也有变化,一稿还规定“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不通知。

京华时报:监视居住可长达6个月。有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类似于羁押,但是因其不受看守所条例约束,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大量发生或者“黑监狱”合法化。

陈光中: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也有可能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京华时报:增加的第73条包括很多款的内容,在这个条款上您有什么建议?

陈光中: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上,“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认为这对被告人有点亏。现在管制多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自由度很大,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我建议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半。

京华时报:还有观点认为,第73条暗含将实践中的“双规”“双指”纳入法制轨道之意,您怎么看?

陈光中:“双规”“双指”是党委纪委采取的措施,具有行政性,与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能混淆,完全是两码事。

□关键词:审理时限

相关规定有扩大权力倾向

京华时报:有关刑事一审的审限,增加了“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个条款是否会被任意扩大化?

陈光中:这个规定得不好,有扩大权力的倾向。对一审案件,如果说最高法院一决定,等上半年、一年,甚至于两三年都是合法的,这等于把被告人挂在那儿了,我觉得很不妥当。只能通过以后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何谓案件“特殊情况”,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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