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法学泰斗陈光中:新刑诉法73条有进步

作者 Admin 浏览 323 发布时间 12/03/16

京华时报:有关争议条款的问题,能否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陈光中:能够解决。从长远看,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第83条

反恐案件程序正义都打折

京华时报:第83条争议也很大,您怎么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陈光中:我个人实事求是地说,这一条我支持,表示接受。原因在于,我国强制措施在通知亲属方面有很大的修改,过去无论哪种案件类型都可以不通知,现在仅仅限制在两种案件。

对于恐怖案件,环顾全世界,在程序正义方面都是打折扣的,例如美国的爱国者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我认为这样规定也不过分。比较敏感的是政治异议人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我只能说,希望司法当局碰到这种情况,从严掌握使用,应该慎重。但是在立法上把异议人士案件单独分开规定比较困难,毕竟这些案件是极个别的,从严掌握、慎重处理就可以。

京华时报:但有人担心这个条款会导致“秘密拘捕”或无限期不通知。

陈光中:我注意到网络上很关注这个话题。相比监视居住和逮捕的规定,拘留保留了这两种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这是因为拘留属于一种紧急性强制措施,在西方相当于无证逮捕。

按照法律规定,拘留的时间比较短,一般最长是14天,在特别情况下可长达37天。这个期限一过,接下来就是逮捕或者放人,那还是要通知家属的。

这样规定是为满足打击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相并重,现在的规定,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且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关键词:技术侦查

省级侦查部门领导应把关

京华时报:有人认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会侵犯个人权利?

陈光中: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存在争议。若没有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可能被侦查机关滥用。这次修改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规定适用的严格程序,实际上应该是一种进步。而且也符合我国已经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

京华时报:在实践中如何防止被滥用?

陈光中:规定要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但怎么严格没有说明确。秘密侦查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技术侦查由哪一级批准没有规定,我认为这个要卡得更严,是不是由省一级侦查部门的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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