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法学泰斗陈光中:新刑诉法73条有进步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3/16

□关键词:证人出庭

担心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

京华时报:有关证人出庭增加了一些规定,但由法院裁量证人出庭,实践中会产生什么后果?

陈光中: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大约为1%。这次为扭转这种形势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规定称“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认为,前面的两个前提条件成立了,除非证人无法出庭,就应当传唤到庭。加上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法院掌握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很可能导致证人出庭率无法有效提高,实际上会使被告人与证人当庭质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削弱。对此我表示担忧。

京华时报: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由草稿中的“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改为“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是不是实质上使强制作证的效力降低了?

陈光中:这个说法不准确。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处罚条款在次序上有个加重的关系,先惩戒后拘留是合理的,如果前面加上罚款,就更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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