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司法部下发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决定的通知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3/23

司法部下发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 2012-03-21 09:30:02 赵阳


进入律师队伍必须进行宣誓

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于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决定明确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仪式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组织进行。

决定规定,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誓词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体现了修订后律师法的精神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据悉,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出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获律师执业许可三个月内应宣誓

誓词充分体现我国律师的政治和职业定位以及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原则

本网记者赵阳

司法部于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3月2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答: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对于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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