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司法部下发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决定的通知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3/23

2000年6月17日,全国律协制定了《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由于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容上也需要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律师执业宣誓规定。

同时,2010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出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决定共9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决定的依据和目的,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会场、主持人、领誓人、监誓人、宣誓人着装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律师宣誓誓词内容,对律师自觉践行宣誓誓词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法援律师、公职公司律师宣誓参照执行,授予了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力。

记者:按照决定的规定,律师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答: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决定规定律师执业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誓词内容充分体现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和职业定位,充分体现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要求律师执业做到“三个维护”的执业精神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律师自执业之始即建立起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形成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记者:决定对宣誓的组织机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决定规定,律师宣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司法部党组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监管、年度考核和处罚权,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因此,决定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宣誓。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