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3/24

五、据了解,虚假诉讼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多有发生,《通知》对于规制虚假诉讼问题有什么举措?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第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通知》在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方面有什么体现?

坚持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为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也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既要严格依法妥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妥善适用有关保全措施及破产程序、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单纯是民事问题,也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牵涉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破产重组以及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仅靠司法力量往往无法妥善处理,需要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为此,《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

七、除了发布《通知》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此次民间借贷有关问题以及规范国民经济运行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举措?

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围绕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院不仅及时制定了《通知》,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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