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专家:私权公权化易致垄断寻租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4/16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则认为,对相关利益的重新调整,本意是为了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更好地保障法定许可的落实。

尽管在此问题的认识上观点各异,但是对于草案取消权利人的声明权,学者们则普遍认为不妥。

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寻租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唐广良看来,问题的实质并非在三个月的问题上,“真正的问题是将46条与48条、60条、70条结合后,即会发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使用者只需向国家版权局报备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不经制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强化了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

修订草案的“延伸集体管理”,在吴汉东看来并无问题,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发达国家已被证明是成功的做法,有助于解决作品的海量授权、维护著作权所有人利益。但是在中国,延伸集体管理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当下的集体管理组织还不够健全,运作不够成熟;二是它的代表性问题,即是否真能吸引绝大多数著作权人进入组织。所以就要看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这个条款,最好能有一个包含授权问题在内的细则可供参考。黄玉烨也表示,实际操作很重要,如何防止在集体管理中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过分扩张,的确需要细化有关规定。

而约束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语境下并不容易。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谓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其在人事任免和资金运作上与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可谓千丝万缕。“与国外多由权利人自行发起成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同,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成立的过程中就受到政府的掌控。”黄武双说。

根据2005年3月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此类组织的创立条件为发起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并不得与现有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在设立程序上,需要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双重许可。权利人想要自行发起此类组织,从条件和程序上看几乎没有可能。

这造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而更重要的是“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挂钩,使得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为‘自己管自己’,那怎么可能管好呢?管理机构必须从中超脱出来。”黄武双说。在他看来,除非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否则作为管理者的公权力与作为代理机构的私权利纠缠在一起,总是难免会让人将集体管理组织视做权力寻租的机构,从而招致非议。

管理组织要垄断就不许谋利

据媒体披露,此次被推到风口浪尖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因分配和授权方式等问题,已引起了很多音乐人的不满。以音集协为例,在上次版费分配中,管理者分走了72.4%,权利人仅获得27.6%,词曲演录再进行分配,各项权利人仅有6.9%。管理者的收益大大超出了权利人。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