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专家:私权公权化易致垄断寻租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4/16

吴汉东表示,中国著作权管理组织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非一个层面,也不是著作权法所能承载的内容,不如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改去完成。

“意大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是政府机构,但其一切支出全部来自政府财政,其不从著作权人那里分得一分钱。”唐广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确是世界潮流,但是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草案的规定只会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把本属于权利人的收益化为权力垄断收益,甚至成为某些个人的牟利工具。

黄武双表示,若在法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作出限定,如规定其自留资金不得超过15%,情况也将大为好转。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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