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效力认定
某学者观点: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非常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在审理中,要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主张已经将债务偿还的,应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回应】 要将借条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慎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再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杜某所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杨某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杜某继续举证,也就是说,杜某应当就其已经向杨某实际给付了钱款举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并且杜某对于借款方式和借款过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二审中,杨某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在2004年左右,杨某和杜某之间确实存在恋爱关系。承办法官鉴于该案标的额巨大,案件的事实复杂,于是进一步询问了杜某和杨某2004年前后的收入情况,通过询问查实杜某和杨某及其双方父母均为普通工人,工资收入不高并且除工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来源,当时的62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3000多万,杜某没有这样大额款项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杜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当前,民间借贷呈现出疯狂态势,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具体来讲,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追求资本逐利的心理效应。由于今年股市大跌、楼市不振,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楼市、股市中撤出,随着借贷利率高涨,民间借贷渐渐成了居民新的“投资渠道”。二是从众效应的负面影响。据相关媒体报道,民间资本借贷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最先进入该行的放贷人获得了巨额收益,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蜂拥而入,甚至有些银行、上市公司、生产型企业也投身其中。三是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不少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趋紧;另外,这几年矿产行业高速发展,也急需大量资金的注入。这两个行业的一冷一热也使民间资本借贷空间迅速扩大。四是小企业融资困难。今年全球经济不景气,出口急速减少,小企业生存环境不乐观,但由于金融政策等原因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小企业寥寥无几,更多的小企业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完成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