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效力认定
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而言,民间借贷的形式发生了的巨大变化。笔者通过比对民间借贷案件在主体、用途、法律关系复杂性等方面的不同,认为民间借贷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传统民间借贷,另一种为民间资本借贷。传统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建立在血脉之情、朋友情谊、熟人信任、老乡之间的情感基础上;现在的民间资本借贷关系中往往会有担保人,有的甚至担保公司或地下钱庄就参与其中。传统民间借贷在用途上往往具有救急的功能,比如说购房、升学、治病等;民间资本借贷具有极大的资本性质,当事人都以盈利为目的,借贷人借贷用于投资,出借人往往以获得高额的利息为目的。传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往往都是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往往只涉及出借人和借贷人;而民间资本借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有债权债务关系、商事担保关系,还涉及到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由于具有应急的功能,往往涉及的金额不高;而民间资本借贷由于具有投资的功能,数额至少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形式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快速增长。据相关媒体报道,以贷款为主业的担保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基本都是从民间借款来的,一般是普通家庭把钱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再把钱交给公司,是层层上交的金字塔形式,甚至有些地方有的年逾六旬的老人都愿意将“养命钱”用来放贷,一个担保公司老板跑路后,成百上千个普通家庭的借款就会血本无归。民间资金热衷高利贷反映出当前贷款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房地产行业死守挣扎和矿业追逐暴利。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价价格下跌,民间高利贷极有可能爆发巨大风险,引发一系列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困难重重,为有效应对民间借贷疯狂背后所带来的案件压力,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根据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的特点,慎重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谨慎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1.传统民间借贷中借条具有显著的证据效力。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较为亲密,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民间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具有的救急功能,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