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谁应对“铬超标胶囊”事件负责?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4/27

马怀德:对于违法企业肯定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药用明胶销售给药用胶囊企业,对胶囊生产企业生产药用明胶追究责任,应该是比较清楚的,它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胶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殊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它没有履行检验的职责,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生产了劣药,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对以上主体适用的法律条款各有不同,但对情节严重的,除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件涉及对违法企业和相关监管人员的处罚,需要公安、药监、质监、监察、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涉及的法律有《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刑法》等法律法规,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于志刚:对打击“铬超标胶囊”的生产、销售行为,现有的刑法都有规定,能够对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多个流程、多个环节中的多个企业和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具体的定罪,要看各个流程、环节和各个企业和具体负责的人员所支持的具体行为而定。

记者:这种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马怀德:公众所关心的是,这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是不是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我认为,应该整体、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比较多,生产的规模比较大,一个品种或者几个批次的药品出了问题,并不意味整个药品都是违法违规的,都是不安全的。

本次查处的河北、江西两家违法企业长期用工业明胶销售给药用明胶企业,浙江新昌多家药用胶囊厂违法违规生产,长期存在又疏于管理,都是与地方重发展轻监管有很大关系,在违法企业被披露的背景下,对药品安全责任方面,地方政府、地方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和警戒,以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我有个建议,对于本次“铬超标胶囊”事件,监管部门、新闻媒体,都应及时发布有关权威信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合格产品尽快召回、销毁,通过全面的监督检验,对药品安全状况尽快有一个客观准确的信息,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

孙东东: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问题。我们发现,特别是许多违法违规案件,都是在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的眼皮子底下公开违法,这也不是一天、两天,影响也比较恶劣,为什么不去查处?如果查处,势必会影响地方的税收、就业等“小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于全国百姓的健康大利益而言,就靠边站吧,地方考虑不了那么多。可以说,地方政府在“铬超标胶囊”事件中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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