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谁应对“铬超标胶囊”事件负责?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4/27

还有一点是,地方监管部门缺乏“两力”。首先是缺乏执法动力。地方监管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本身没有激励政策,相反还会惹来麻烦。其次是缺乏执法压力,不执法,不积极作为,拖延履行职责,也不承担多大的责任,或者说没有人去追究他的责任。除非出了大事,相关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者才有可能面临刑事、行政的责任。

如何让执法成为常态,不间断的、无缝隙的监管,通过这次“铬超标胶囊”事件,应该成为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在此,我有个建议:就是要有激励机制。如果一个地方,执法的秩序很好,效果也不错,能够严格执法,不过多的考虑地方利益,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善于用法律手段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这样的地方领导、监管部门要给予提拔使用。

本次事件实际上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对此做个“小手术”。我建议,省级药监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地方监管部门不用看地方领导的脸色,不用兼顾地方的经济利益,重塑监管秩序,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铬超标胶囊”事件的发生。

(记者傅立波)

来源: 人民网(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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