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南通一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退一赔一”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5/14

收取全额房款后不认账再次卖给他人并予备案

南通一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退一赔一”

江苏省南通市一名购房人全额支付67万余元的购房款,在与开发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去拿房时,却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时至今日,那套房子价值已超过百万,购房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5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女士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损失673850元。

已签认购合同的房屋被另售

经朋友介绍,陈女士看中了位于南通通州家纺城金川大道某国际中心的一套商品房。2009年2月11日,陈女士与时任家纺城公司股东、公司财务总监梁某签订了一份该中心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上面盖有家纺城公司合同章。当天,陈女士就向梁某交了43万元首付款。

一个星期后,陈女士拿到了盖有家纺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上面注明了是该中心某套商品房的购房首付款。

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委托朋友羊某将剩余房款以现金方式转交给梁某。事后,陈女士收到了由羊某带回的盖有家纺城公司财务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3日的收款收据。收据上注明该房款系陈女士所购那套商品房的购房款,金额为243850元。至此,陈女士已交清全部购房款共计673850元。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陈女士仍未收到入住通知。于是,她来到家纺城公司。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家纺城公司以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购房合同,亦未收到其购房款为由拒绝向其交房。

购房人起诉索要一倍赔偿

2011年3月7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家纺城公司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家纺城公司履行交房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陈女士所购的这套商品房已被家纺城公司另行出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因买房目的不能实现,陈女士遂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因时隔两年多,这套商品房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陈女士认为,家纺城公司的单方违约让她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1年9月22日,陈女士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纺城公司返还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673850元。

两审均判开发商“退一赔一”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家纺城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依法有权进行商品房预售。股东梁某代表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条款齐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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