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南通一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退一赔一”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5/14

吴克宏说,这个司法解释的最大意义是确立了对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本案中,家纺城公司股东梁某代表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齐全,依法成立。在陈女士按约支付购房款后,家纺城公司也应按约履行交付义务。但陈女士所购的这套商品房已被家纺城公司另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根据这个解释,原告也有权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以维护自己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我特地了解过,涉案房屋位于通州和海门交界处,是南通的家纺城所在地,当事人购买的房子当时每平方米8200多元,现在涨到了1.5万元左右。如果当事人买了那个房子的话,现在也已经价值100多万元了,司法解释规定不超过一倍赔偿,我们权衡各方情况,认为开发商支付一倍赔偿的话,差不多才会弥补购房人的损失。”吴克宏说。

吴克宏提醒,当事人在购房时,应事先了解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和开发商往来的所有文书或资料,以备不时之需。此外,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过程中,还应经常了解开发商相应情况,以免不小心掉入其“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


来源: 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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