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引热议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8/24

  毛立新还指出,根据刑诉法,法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刑诉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禁止出庭”的处罚,这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僭越。

  “刑诉法刚刚颁布时,大家都有担心,会有扩权或限权的解释,这些并没有忠实于立法的本意”。林东品指出,司法解释是对法条技术性、操作性的释法,不是立法,如果解释超出了范围,特别是对刑诉法原则性的东西进行了改变,那就变成了立法。法院可处罚律师6个月到1年不得执业,就属于明显的扩权,“是非常荒唐的”。

  律师界也对第250条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设立规定表达了不满。

  林东品指出,从理论上讲,公诉人、法官也存在违反法庭纪律的问题,不能单独对律师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别差,非常粗暴地对待律师,那怎么进行救济?”

  学者:对律师惩戒要尤为慎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认为,对不得以微博等形式报道庭审活动,出于对法庭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道理,“动不动就微博直播,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对律师进行惩戒这一规定,程雷则指出法院并无权禁止律师执业,即使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应由司法部或律师协会进行处理,或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类似于纪律惩戒委员会的组织,举行听证会之后进行惩戒。

  “律师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团体,对律师作出惩戒要尤为慎重”,程雷表示。

  声音

  为何不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起刑诉法修改时,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最高法起草的司法解释仅在内部征求意见,不少律师提出应该全面公布,由社会各界进行公开讨论。“刑诉法草案都能讨论,司法解释为什么不能讨论呢?”林东品表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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