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再审议 12000元以下案件只审1次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还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草案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据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作出这一规定,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规定做出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条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为“一万元以下”。 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关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案件需要,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另外,二审稿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案件”。 个人未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畴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并没有对此前争议较大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做太大改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还能超越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三审稿基本上用了二审稿的表述,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