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作者 祝强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04/21

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罕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案情如下:

     2011年8月20日,李某与山东某投资公司签订《商铺销售合同》,约定:山东某投资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业广场A1-78号商铺一间售予李某,总价款为300000元;山东某投资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将商铺交付李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一次性向山东某投资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山东某投资公司因建设资金和规划变更等原因,所开发的商品房直到2003年6月初才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2013年10月,山东某投资公司将包括已出售予李某的A1-78号商铺在内的1000多平方米商业用房出租予某公司用于超市经营。李某因此以山东某投资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依约交付房屋,并协助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义务。

山东某投资公司答辩称:公司出售房屋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和销售许可证;由于公司经营方向变化,已将涉案商铺出租予他人,无法履行与李某的合同。

经法官主持调解,李某与山东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山东某投资公司将紧邻涉案商铺,面积相同的A1-79号商铺交付予李某,并协助李某办理产权登记;山东某投资公司向李某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赔偿。

此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却是本案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在起诉时已竣工验收且办理了大产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未办理预售或销售许可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山东某投资公司开发的(包含涉案房屋在内)整个建筑已依法进行房产产权登记,被告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具有完整的处分权,不需要办理任何销售许可手续。

李某起诉时,某投资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其开发的项目取得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2013年8月,某投资公司取得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大产权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山东某投资公司处分自有产权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系指尚未建成的或已经峻工验收的房屋,而不是指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销售行为。尚未建成的房屋销售需要取得预售许可,其实质是此时的房屋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更谈不上开发商对尚未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出售尚未建成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而已峻工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开发商已取得物权,因此法律并未规定已峻工房屋销售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出售方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不需要再办理任何销售许可手续而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