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4/05/22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之后反悔,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权力又对之进行干预,对调解的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与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精神相违背。

  (二)如何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