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依法开枪”之说难掩犯罪之嫌

作者 小牧 来源 转载 浏览 发布时间 14/05/28

  第二个案例为贵州警察张磊违法用枪案。2010年1月12日,张磊在出警制止打斗时,遭到被制止对象的围攻,甚至被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身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对方仍继续袭来,后张磊在抓扯中连开三枪,致对方两人死亡。张磊在出警时遭到暴力阻挠和攻击,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向对方开枪,法院亦认可其行为的防卫性质,但仍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最终,张磊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再联系本次云南镇雄的事件来看,媒体报导目击群众反映“方九书向试图控制其行为的特警挥舞了一下马刀后即放下,没有用刀攻击任何人,然后发动货车试图慢速离开”,如此则方九书根本未对警员的安全产生真正的威胁。

  综上来看,此次警方对方九书开枪根本没有合理依据,而以没有合理依据的“执法行为”取人性命,恐怕与杀害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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